近日,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甘肅省農村集體財產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該《條例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1997年1月20日通過的《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》同時廢止。這一舉措標志著甘肅省在農村集體財產管理領域邁出了規(guī)范化、法治化的重要一步,為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(fā)展和鄉(xiāng)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。
《條例》對農村集體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清晰界定,涵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金、資產、資源。資金包括現金、銀行存款等;資產包含建筑物、生產設施等各類有形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等;資源則主要指土地和森林、山嶺等。同時強調農村集體財產受法律保護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、破壞,且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,不得因婚姻狀況等侵害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。
在資金管理方面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資產資源類別建立臺賬,如實記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,并納入全省農村集體財產監(jiān)督管理信息化平臺,指定專人負責管理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清查,清查結果公示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確認。通過承包、出租等方式經營資產資源需制定方案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。
《條例》要求,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探索多樣化途徑發(fā)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,如合理開發(fā)利用集體資源、盤活利用經營用途資產、創(chuàng)辦服務實體、將集體財產入股市場主體等。鼓勵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房屋,可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(tǒng)籌經營。同時,建立健全經營風險防控機制,投資前進行項目可行性分析和風險評估,履行民主決策程序。依法出資設立或參與設立市場主體,享有相應權益并建立內部監(jiān)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。
《條例》提出要完善監(jiān)督管理機制,確保公開透明。省農業(yè)農村主管部門將加強農村集體財產監(jiān)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,完善各項功能。財務人員需及時上傳原始憑證,完成會計核算,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負責數據審核等工作,各級農業(yè)農村主管部門監(jiān)督指導信息數據報送??h級以上政府應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,農村集體財產流轉需進入市場公開交易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常態(tài)化財產公開機制,定期公布財務情況,成員對公布事項有異議的可提出質詢和建議。同時,應依法接受審計監(jiān)督和其他監(jiān)督。(龐博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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